洛阳市工商联关于推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工作意见

文章来源: 时间:2019-06-20 09:50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为规范洛阳市工商联系统公务人员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交往交流,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现就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实现“亲”的目标
“亲”是指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交往要亲切亲近、坦荡真诚。各级工商联公务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共同努力实现这一目标。
(一)工商联公务人员。
1、紧密联系。深入基层商会、企业开展调研,真正沉下去了解实情,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主动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朋友,做到企业动向第一时间获悉、企业诉求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困难第一时间了解。
2、大力支持。帮助企业强化人才支撑,破解融资难题,推动创新发展,促进转型升级。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培育表彰优秀企业家,营造全社会尊重企业家、尊重纳税人、尊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3、周到服务。为切实解除工商联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交往时的后顾之忧,制定正面清单如下:
经批准或者报备,可从事以下行为:
(1)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行业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2)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行业商(协)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
(3)组织企业、行业商(协)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4)邀请企业、行业商(协)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教育培训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5)组织企业、行业商(协)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6)上门服务企业或者开展集中调研,可安排公务用车。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并交纳相应费用;
(7)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二)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1、坚定信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定“四个自信”。
2、增进信任。深刻理解“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是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立场,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献良策。
3、提振信心。充分认识新时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会更加广阔,提振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信心,积极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科技创新,努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4、提升信誉。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弘扬契约精神,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助力脱贫攻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坚决守好“清”的底线
“清”是指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交往要清白纯洁、不搞利益交换。工商联公务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都不能逾越,做到遵纪守法,不踩红线,不越底线。制定工商联公务人员和非公经济人士负面清单如下:
(一)工商联公务人员。
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联谊会、茶话会等商务活动;
7、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1、给予公务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赠予公务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3、为公务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4、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务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5、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1、严肃问责。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公务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拉拢腐蚀、围猎党员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报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2、容错纠错。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消除工商联公务人员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鼓励支持公务人员大胆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往。同时,强化示范引导,加强警示教育,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