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19-01-18 09:50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经研究,在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专项斗争期间,洛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证人予以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线索是洛阳市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十二类重点对象: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三)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四)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
(五)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六)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七)在交通、建筑、矿产等行业领域非法经营强揽工程、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八)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九)“套路贷”、“校园贷”、“裸贷肉偿”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的黑恶势力;
(十一)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二)包底、纵容黑恶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开举报电话;
(二)向洛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洛阳市政法委1822室)直接举报、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举报、寄信件举报;
(三)向洛阳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举报、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举报、邮寄信件举报;
(四)向各县(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市直成员单位直接举报、来信来访举报。
第四条
各县(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市直成员单位对公民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必须认真受理、严格登记,按规定及时移交核查处置。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四)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素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五)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子以奖励,不再按照本办法重复奖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掲发的;
2.公安机关提前掌握的;
3.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素的市公安局扫黑办拿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八条
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原则,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及时查证办结并反馈、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洛阳市公安局及分县局扫黑除恶专项经费支出,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对于匿名举报者在举报人确定后进行奖励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县扫黑办、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2017年1月23日公通字(2017)2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对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群众及证人进行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处理。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