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我市结合工作实际,于近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通知》,现公布如下。
洛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要素成本
(一)降低用电成本。全面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计收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申请变更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容(需)量电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洛阳供电公司)
(二)缓缴用水用气费用。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人民政府)
(三)减免房租。对承租市政府国资委监管(100%市属国有产权)、市财政局监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个月房租。县(市、区)属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执行。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具体减免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减免租金的业主(房东),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减免租金数额较大的业主(房东),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予以适当形式的表彰。各县(市、区)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支持
(四)分行业指导有序复工复产。制定行业防疫指南,指导批发零售、餐饮、家政、连锁便利等生活性服务领域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经营场所和商品管理卫生防疫的前提下,尽快有序复工复产,并引导其科学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三、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五)认真落实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起,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中心、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六)缓缴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5%;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加大税费优惠。2020年3月至5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调至1%。(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定期全额返还其缴纳的工会经费,返还的工会经费可用于职工疫情防护、困难职工慰问等。(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九)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城市区18个车辆检测站对城市区个体工商户所属车辆每台减免80元检测费用。个体工商户年报延长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中小微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
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
(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及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资金,将整体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25个基点。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春耕备耕和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和推动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资金实力。鼓励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通过费率减免、延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减轻普惠小微企业、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负担。(责任单位: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二)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制造业、外贸企业、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责任单位:洛阳银保监分局、人行洛阳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
(十三)探索保险补偿机制。各地可探索与保险机构合作,通过市场化运作,针对不同行业,对接相关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分散和补偿功能。(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洛阳银保监分局)
(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申请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其他事项
(十五)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不得新增逾期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引导大企业做好表率,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人民政府)
(十六)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市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十七)精心精准做好企业服务。针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产生的资金紧缺、防疫物资缺乏、用工短缺等问题,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发挥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发布企业产销供需信息,推动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有效对接。引导各类社会机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因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司法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要遵照执行。与本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020年3月17日
(洛阳统一战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