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不断加强对市工商联直属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工商联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指导商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领会员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2. 坚持服务统战,指导商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壮大会员队伍,在行业领域积极争取人心、汇聚力量,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有效覆盖。
3. 坚持依法依规,指导商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运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4. 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商会所覆盖的行业、领域和所处的发展阶段等实际,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和管理办法,增强指导引导和服务的针对性。
5. 坚持自主办会,依照商会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我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商会的积极性,尊重企业家主体地位。
二、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6. 成立商会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民营企业家自发或市工商联推动民营企业家发起,行业领域应是民营企业集中的经济大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业态;
②会员应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为主体,具有地域代表性,数量不少于50个(其中企业不少于30 家);
③发起人应为有较高知名度、代表性、影响力强的民营企业家,所在企业应为本行业内排名前10名的龙头企业,在本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等企业负责人发起成立商会),数量不少于5名;
④拟定的名称、已筹集的注册资金和选定的办公场所应符合市民政局要求。
7. 成立商会按以下工作程序:
①发起人拟定商会名称,征得市民政局初步同意后向市工商联提交成立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②市工商联对商会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会长人选、法定代表人人选等事项进行把关;
③市工商联就有关事项与市民政局沟通,征得市民政局同意后,向发起人出具同意作为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④市工商联指导发起人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任何活动;
⑤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民政局报送成立申请和有关材料,收到市民政局颁发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向市工商联报送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请示(筹备工作准备情况资料),市工商联批复同意后启动大会筹备工作;
⑥市工商联收到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后,指导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举行成立仪式。
商会成立后即为市工商联团体会员。
三、领导班子
8. 商会领导班子规模一般为5—15人,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由商会按照章程规定程序提出建议,报市工商联。市工商联派出考察组对班子人选进行考察,对会长等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市工商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批复。
新任会长、秘书长任前由市工商联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9. 商会领导班子成员非届期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商会提出,也可由市工商联提出。商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调整后暂时没有接替人选的,由市工商联商商会指定临时负责人。
商会法人变更时,应按照市民政局要求进行离任审计。
四、分支机构
10. 分支机构是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另刻印章,不设单独财务账户。
①分支机构在商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会承担;
②商会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市工商联报备,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市工商联反馈意见,即可正式成立;
③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
11. 商会应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要按照有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事务
12. 商会下列事务应当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市工商联批准不得开展:
①换届;
②年检;
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④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13. 商会换届工作应当提前3个月启动,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筹备换届工作。各项筹备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工商联提交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和新一届领导班子人选名单、民主推荐领导班子人选的会议纪要等材料。市工商联对商会领导班子人选进行考察,协调有关部门对会长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市工商联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于1个月内召开换届大会。
商会年检材料应当提前1个月报市工商联初审,市工商联审查通过后向市民政局报送。
商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需填写重大活动备案表,经市工商联初审报市民政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商会涉外活动需先征得外事、公安等部门同意后,再填写重大活动备案表,经市工商联初审报市民政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商会向市工商联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商会邀请市工商联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请示,并附会议活动方案。
14. 商会下列事务应当向市工商联报备,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不同意见的即可开展:
①编制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②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③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15. 商会下列事务应当即时向市工商联报告:
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②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
④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六、财物
16. 商会资产财务实行自主管理并按要求接受审计。
17. 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档次不得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18. 商会应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公共资产管理规定、财务管理规定,资产财务信息应当向会员公开,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情况。商会年检、届期结束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七、党建
19. 市工商联组织部(暂代商会组织党委职能)在市委“两新”工委和市工商联党组领导下,履行对商会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职责,市工商联党组落实对商会党建工作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20. 新成立商会应同步成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商会,由市工商联社会组织党委指派党建联络员。商会管理层人员应同商会党组织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会长是党员的,同时担任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商会会长不是党员的,应由商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其他党员担任商会党组织负责人。
八、退出
21. 商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联向市民政局建议予以注销(重组):
①出现严重政治问题的;
②严重违反章程,或不发挥作用,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③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
④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22. 商会注销(重组)按以下程序:
①市工商联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作出商会退出决定;
②市工商联指导商会开展清算业务,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③市工商联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重组)手续。
九、管理机制
23. 商会具有法人资格,对所开展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市工商联是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对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职责。
24. 市工商联组织部负责商会筹建和日常管理工作,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对商会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办公室负责指导商会规范公文运转,加强档案管理,做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等工作。指导商会开展社情民意调查调研。
宣传教育部负责指导商会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教育培训和典型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等。负责指导商会参与调研参政议政活动。
经济联络部负责指导商会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助力营商环境建设,收集反映会员意愿诉求,推动解决困难问题;支持商会搭建服务平台,做好经贸交流、对外联络、金融助企、法律维权等工作。负责指导商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光彩事业、“万企兴万村”等活动,支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
2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
各县区工商联可参照制定本县区直属商会管理办法。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