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石化集团反映:为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调整能源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2004 年 11 月17日,省政府第 84 号令发布《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 下称《办法》 ),决定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停止销售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车用乙醇汽油。
《办法》规定,中国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负责全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与供应,并根据省政府的指定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确保市场供应。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除国家定点的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石油行业并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产业,乙醇汽油作为替代能源或新能源也并非唯一的车用可替代燃料,《办法》无疑剥夺了除指定公司之外所有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自主权。
为此,大桥石化集团建议:
1、单一的能源不符合当前市场发展规律,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着眼于市场的需求和变化,主动对我省乙醇汽油关于配送权和批发权的权限进行把脉问诊,及时修订《办法》,除中石化外,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乙醇汽油的调配、储存、运输、销售业务,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给我省成品油市场资源配置结构“松绑”。
2、目前,我省已形成了纵贯南北、连接东西、辐射八方的公路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地位进一步彰显。在我省封闭运行乙醇汽油,给过境车辆和往返省际间的车辆加油带来很大不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可考虑解除我省乙醇汽油封闭运行状态,探索无铅汽油、甲醇汽油等其他车用能源进入我省市场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