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反映:在商业银行饱受坏账困扰的情况下,银行债权的执行难也成为了各家银行关注的热点。近两年我省银行业机构诉讼案件超过29100起,部分银行涉诉案件已是2013年的两倍,各种金融纠纷案件大量进入司法程序,金融债权急需司法部门确认保护。
在2015年11月13日召开的全省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上,26家银行行长纷纷向省高院表达了自己的顾虑。因有抵押权的债权纠纷在诉讼环节存在立案难、送达难、诉讼保全难等问题,导致恶意逃避贷款者日渐增多,部分贷款出现回收难题,加剧了银行贷款的担保风险和银行创新产品的法律风险。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明确了抵押权的实现通过协议或诉讼两种途径。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对诉讼实现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即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第195条为代表,对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这一系列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突破,赋予了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法与担保人达成协议时,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这一改变源于央行的力主敦促,以便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但在法院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商业银行及资产公司仍主要通过传统欠款合同纠纷与担保合同纠纷之诉讼实现抵押权。其中,法院通过庭审辩论对抵押合同效力与主合同债务金额(担保金额)的确认基本与抵押权人的诉求相一致。目前,许多商业银行都在积极启动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具体的操作进行司法解释,执行程序难以衔接,导致了申请往往被法院拒绝。因此,程序的缺失是造成权利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
为此,建议法院对有抵押权的债权纠纷,事实明晰且无第三方参与的,可直接申请变卖、拍卖。
1、实现抵押权非讼实现程序,由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由立案部门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可继续沿用现行审执分离的机构设置,由各法院负责审查裁决的机构进行审查。
2、审查应当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举行执行听证审查为例外,兼顾公正和效率。即法院认为案情复杂、有必要举行听证或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举行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根据司法实践,对于抵押合同的效力及担保数额当事人异议一般不大,因此,不应以简单的实体争议阻断非讼实现程序,对于一般的异议可通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书面审查后径行裁决。审查的期限不宜过长,建议为15天,在收到案件后的三日内,简易通知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等相关当事人,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审查内容包括主合同、抵押合同的合法性、抵押权是否生效、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经过审查,对于事实不清、抵押权不成立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直接申请执行条件等情况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抵押权纠纷。对于事实清楚、抵押权合法有效且符合直接申请执行条件的,审查机关作出许可变卖、拍卖裁定。